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全称为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简称省个私协。英文名称为:Individual Private Economy Association OfYunnan Province,英文缩写为:IPEAYP。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群众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团结、教育、引导会员及广大业者坚定不移地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谱写好云南新篇章,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不懈奋斗。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业者和相关组织的桥梁纽带;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自律组织;是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政策法规的普及者,深化改革的推动者,能力素质的提升者,党的建设的组织者;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无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希望路385号金桂苑小区10栋20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和政府一系列方针政策,持续普及宪法、法律、法规,不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不断培育提升相关知识、职业技能,不断向社会宣传会员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提升个私业界的知名度、影响力。
(二)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指导下,以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专业市场为主要对象,协助开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党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和巩固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开展并做好非公有制领域共青团、工会及妇联等工作。
(三)以政治立会为根本,强化协会自身党的建设,规范化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充分履行自律的职能,提高协会的公信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四)可聘请多名在省内个私经济领域有社会影响力、有代表性的高层次人才为名誉会长。
(五)根据业务需要,可吸纳在专业领域有建树、成绩卓越的高级别专业人才设立专家库或智库。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表达会员意愿,为会员提供法律帮助与服务。
(七)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投资融资、信息咨询、技能培训、展览展销、会际交流、互助合作等服务活动。
(八)开展创业创新和就业指导、帮扶服务等工作。
(九)组织开展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建“清”、“亲”型政商关系、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等文艺体育活动和各类公益活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把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各有关方面建言献策,为党委和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十一)积极创新服务机制,贴进市场、贴进企业,探索“互联网+协会”的工作手段和途径,不断提高协会的服务效能。
(十二)主动承接办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三)承办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入会意愿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1. 各州(市)、县(市区)级个私协会;2.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3.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4.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
(二)个人会员1.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的从业者;2.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人士;3. 本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4. 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最多不得超过2年,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的会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元/年
会员:500元/年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21年4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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